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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2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許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