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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蔡佳峻  
            林俐欣  
被      告  林予樂(更名:林景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89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