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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PHILIP LIN」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