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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46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吳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918元,及其中新臺幣7,191元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