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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蔡明順
被      告  陳孟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