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蔡明順
被 告 陳孟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