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彭啟財
被 告 蘇信凱
雷諾瓦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蘇信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