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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彭啟財  
被      告  蘇信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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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蘇信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