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穆信堅
被 告 張秀榆(即許晶盈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即 桃園○○○○○○○○○)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