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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黃淑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原定113年7月26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