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本件支票係訴外人羅浩文所盜蓋等情,業經羅浩文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自陳明確,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傳喚羅浩文到庭作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