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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