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簡傳昇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