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傳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