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泰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並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不服判決,並未表明就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可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參考),既不符合上訴之要件,即應補正。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