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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張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郭又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函詢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