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張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郭又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函詢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