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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住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111號
被   告 李勛即湯蕙歆即佳瓏婚禮設計工作室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26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08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26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