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林迫年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侑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