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榮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業據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繳納,嗣原告於同年7月30日又繳納裁判費1,110元,有本院收據可考。是原告第2次繳納之1,110元顯屬溢繳,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