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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隆享等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屬訴訟價額不能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