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謝易辰
被 告 中泰宏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嘉雯
訴訟代理人 陳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中泰宏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應於判決第1頁第9行新增「法定代理人、李嘉雯、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