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孟辰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