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515元(含請求金額14萬7,333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8日之利息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