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百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