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富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盈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