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萍、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繼承系統表及被告正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訴,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乙○○、甲○○,並未表明甲○○為何人,而未記載正確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以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之對象、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並依此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核與前開起訴應備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經本院已查得被繼承人楊李純純之全戶除戶資料,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