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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65號
原      告  劉昌樺
被      告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紋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師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因訴訟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委任報酬,然依其據以請求之系爭契約約定:「本約雙方如發生爭議得聲請受任人所加入之律師公會公斷,或以受任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系爭契約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