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純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20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