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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家丞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查林家丞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置於個資卷),自不得由林家丞為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主文所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