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彥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禮雄」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告陳宏彥之應繼分比例。
四、被告陳宏彥之被繼承人陳禮雄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如有其他遺產,應補正訴之聲明應撤銷之標的。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