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璇  
訴訟代理人  張凱閎  
原      告  潘奕旭  

被      告  楊允中  
            楊長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