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原 告 許珍慧
許周清
許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曾耀廣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原告就112年9月2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與113年7月30日民事準備狀所載請求金額有出入部分,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確認最終請求金額及相關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