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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補 正 事 項
     說   明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請求分割遺產須特定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2
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按遺產之分割,須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全體被告之姓名、且未記載各被告就全部遺產應分割之方法及各被告之應繼分,其聲明不明確,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