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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