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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