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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9號
原      告  黃鳳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李松翰律師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聲明內容尚有待調查之處,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