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9號
原 告 黃鳳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李松翰律師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聲明內容尚有待調查之處,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