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弘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宥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