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7號
原 告 黃意雯
黃育貞
詹蕙如
被 告 薛佳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意雯新臺幣2萬6,47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育貞新臺幣2萬9,99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詹蕙如新臺幣4萬1,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