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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1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陳怡穎  

被      告  范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上開利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關於「按上開利率3%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3%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㈡關於「按約定年息之1.7%」、「按約定年息之3%」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按約定年息1.7%」、「按約定年息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