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1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陳怡穎
被 告 范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上開利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關於「按上開利率3%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3%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㈡關於「按約定年息之1.7%」、「按約定年息之3%」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按約定年息1.7%」、「按約定年息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