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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葉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5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21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