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嫺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朱雅慧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朱林桂玉
訴訟代理人  朱萬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參加人未受合法送達,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