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承辦法官聲請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