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明轅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