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念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