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帝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