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鑑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