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99號
原 告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王竹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