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