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08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7,834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28日止之利息113,274元=161,1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