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被 告 劉少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凱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7,576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539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