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連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9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5,067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930元=110,9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