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龍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華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進昇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