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邱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珠仙、徐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